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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宜蘭縣政府112313日府授環綜字第1120007779號函辦理。

2.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1項:「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  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合先敘明。

3.遊客於園區展期至各指定地點卡,最高可取得4小時學習時數,提供各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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