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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115 學年度五專 優先免試入學本校錄取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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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一、錄取生已於本學年度各招生管道錄取且報到,並未依該招生簡章規定放棄期限內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報到本招生管道,違者取消其五專優先免試入學錄取資格。五專優免錄取.png
二、 凡獲分發之錄取生,須於115 年6 月15 日(星期一)12:00 前,依所錄取招生學校規定之報到方式於期限內進行報到,逾期未完成報到手續者,取消錄取資格,錄取生不得異議。錄取生請務必詳閱所錄取招生學校「錄取生報到相關資訊」之規定(簡章第20 至59 頁),或向所錄取學校查詢。
三、 錄取生完成報到後,如欲放棄錄取資格者,應填寫附表三「115 學年度五專優先免試入學錄取報到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簡章第159 頁),於115 年6 月15日(星期一)12:00 前傳真並同時以電話確認後(聯絡電話參考本簡章第20 至59 頁)再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至錄取學校辦理。
四、 錄取生已完成報到且未於簡章規定放棄期限內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學年度其後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各項入學招生(含續招),違者取消其五專優先免試入學錄取資格。
五、 免試生如獲分發錄取,經錄取之招生學校發現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者,將取消錄取資格且不得註冊入學;入學後始被發覺者,得依各招生學校之學則規定撤銷學籍。
六、 獲本招生分發錄取之入學者,其服兵役之義務,悉依兵役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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