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立碇內國中考試試場規則
103年3月19日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通過
106年1月13日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通過
106年11月17日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通過
109年2月24日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通過
一、本規則適用於段考、模擬考及其他經教務處宣佈之各項考試,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二、考試日期及時間,由教務處按規定公告,考試起訖時間,均以鐘(鈴)聲為準。
三、定期考查期間,書桌請相反放置,禁止手機置於身上。
四、學藝股長請於黑板上書寫右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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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試開始鐘(鈴)響畢時,應立即進入試場就座,不得擅自更換座位,並安靜等候監考老師。考試時文具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除應用之文具外,桌面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六、試卷發出後,除因試題繕印不清或漏印,可舉手發問外,不得請求老師說明題目或詢問鄰座同學。
七、試卷用黑、藍色墨水筆繕寫(作文須用黑色墨水筆,否則不計分),非經許可不得使用鉛筆。電腦卡則用2B鉛筆畫記,若未遵循及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電腦卡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八、遵守試場規則,保持肅靜,遵守秩序,服從監考教師之指導、監督。
九、測驗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測驗結束,應立即停止作答並繳交答案卷或答案卡。
十、違反本規則及附件一中一至十一項者,會同學務處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理。
十一、學生因公、喪、病假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方准予補行考試,否則一律以無故缺考論。
十二、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 但無故缺考者經申請後准予補行評量,否則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應於段考後銷假日當天上午08:15前攜帶核准之請假單及文具至教務處註冊組報到。
(二)其補考成績計算方式,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1.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2.非屬前款所列原因,補行評量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列計;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份以七折計算後列計。
十三、身心障礙及特殊考生,按「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措施」,提供試
場服務。
十四、本規則經評量委員會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附件一:試場違規事項及處分辦法
類別 |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
處分情形 |
第一類: (嚴重舞弊及違規行為) |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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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例如:電子、手勢舞弊、交換考卷等)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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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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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一般舞弊行為) |
五、攜帶非應試用品如小抄、教科書、參考書等,並有作弊之意圖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小過二次。 |
六、考試時間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產品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小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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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卡(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小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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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故意攜出答案卡(卷)經查證屬實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小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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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一般違規行為) |
九、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不服糾正者。 |
扣該科分數20分,記警告乙次。 |
十、手機未確實關機而於考試中響起者。 |
扣該科分數20分,記警告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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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故意污損答案卡(卷)者。 |
扣該科分數10分,記警告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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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應畫卡作答,誤將答案繕寫於題目卷者。 |
扣該科測驗分數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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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答案卷(卡)班級、座號未劃或劃錯。 |
扣該科測驗分數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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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桌墊未淨空者。 |
扣該科測驗分數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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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畫電腦答案卡未使用2B鉛筆塗卡或繕寫答案未使用黑、藍色墨水筆者。 |
扣該科測驗分數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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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未依規定填寫班級、姓名、座號而影響老師閱卷。 |
扣該科測驗分數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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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借用文具 |
扣該科測驗分數5分。 |
備註:本附件規範未盡事宜,由評量委員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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