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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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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立碇內國中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要點

基隆市立碇內國中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要點

114227日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審議

114627日校務會議通過(草案)

 

一、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段考、模擬考及其他經教務處宣佈之各項考試,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考試日期及時間,由教務處按規定公告,考試起訖時間,均以鐘(鈴)聲為準。

三、身心障礙及特殊考生,按「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措施」,由輔導室提供個別試場服務。

四、本要點分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兩部份,經成績評量委員會審議後,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壹、試場規則

一、一般規則

   (一)考生不得有以下舞弊或意圖舞弊之行為

 1.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舞弊情事。

 5.交換座位應試。

 6.交換答案卡(卷)、試題本作答。

 7.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

  (二)應試文具之規範

 1.考生應自備文具,不得在試場內向他人借用。

 2.考生可攜帶之應試文具包含:黑色2B鉛筆、橡皮擦、黑色墨水的筆、修正液、修正帶、直尺、圓規、三角板。

 3.考生應試數學科時

  1)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2)所攜帶之直尺或三角板僅能標有量測用刻度及數字(廠牌標誌除外),惟數字不可有根號。

 4.考生可使用透明墊板,但不得有圖形或文字印刷於其上(廠牌標誌除外)。

(三)非應試用品之規範

        1.考生不得攜帶非應試用品應試。舉例如下:

         1)妨害考試公平之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

  2)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如行動電話、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四)隨身用品之規範

       1.考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惟電子錶應解除響鈴功能。

       2.考生若有生理需求,僅能飲水,不得食用任何食物或飲料。

       3.考生若需使用醫療器材或輔具,須於考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二、入場規則

(一)入場之規範

      1.考生必須依照導師安排座位入座。

      2.考生應於考試開始前,將非應試用品(如書包)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且電子產品不得於考試期間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二)考試說明時段內之規範

      1.考試開始後,考生即不准離場。

      2.模擬考試說明時段內,考生不得提前翻開試題本,亦不得提前書寫、畫記、作答。

 

三、作答規則

(一)考試正式開始鐘聲響起,監考老師應於發放試卷後,和考生一起核對試卷頁數及題數。

(二)開始作答前,考生應書寫自己的班級、姓名、座號、科別於答案卷()上,並用2B鉛筆畫記於答案卡上。

(三)考生不得故意損壞答案卷(),且應保持答案卡(卷)之清潔與完整,不得於答案卡上故意挖補、汙損、折疊、作標記。

(四)未依作答規定畫記或書寫,致使無法正確判讀或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五)試卷及答案卡(卷)如有印刷不清、缺頁、漏印或汙損等情形,考生應立即舉手告知監考老師。

(六)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有相互交談、左顧右盼、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等行為。

(七)英語(聽力)試題播放說明

     1.英語(聽力)試題每題播放兩次,播放過程中考生不得要求中止播放或重播。

     2.若遇兩次試題播音均受到短暫干擾,致使無法聽清楚或完整聆聽試題時,將由監考老師告知教務處,後續進行補救。倘若僅一次試題播音受到短暫干擾,則不進行重播。

 

四、離座及離場規則

(一)考試正式開始後不得提早離場。

(二)考生若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開座位,須經監考老師同意下,先行繳卷後始准離座處理,並於需求結束後立即返回教室

(三)英語(聽力)規範:

     1)考試結束前,不得提早離場。

     2)試題重播期間,視同英語(聽力)考試時間,不得提早離場。

(四)考試結束鐘聲響起,考生不論答畢與否應立即停止作答,靜候收取答案卡(卷)。

(五)答案卡(卷)一經繳交或收取後,考生即不得再修改。

 

五、其他

(一)如遇警報、地震,考生應遵照學校廣播及監考老師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二)如因故停電導致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考生應繼續作答;無論復電與否,均以受影響時間延長考試時間,但至多以20分鐘為限。

(三)違反前列試場規則者,處理方式悉遵照「違規處理要點」辦理。

 

貳、違規處理要點

一、違反本違規處理要點者,會同學務處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理。

類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第一類:

(嚴重舞弊及違規行為)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者。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三、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例如:電子、手勢舞弊、交換考卷)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四、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五、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第二類:

(一般舞弊行為)

六、攜帶非應試用品如小抄、教科書、參考書等,並有作弊之意圖者。

該科以0分計算,記小過二次。

七、考試時間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產品者。

該科以0分計算,記小過乙次。

八、交卡(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該科以0分計算,記小過乙次。

九、故意攜出答案卡()經查證屬實者。

該科以0分計算,記小過乙次。

第三類:

(一般違規行為)

十、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不服糾正者。

扣該科分數20分,記警告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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