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立碇內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規定
105年8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2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本規定依基隆市政府109年2月14日基府教學壹字第1090204680號函修正「基隆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等八項領域。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三、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其結果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之依據;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的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與能力,提供適切安置。
四、本校成績評量,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衡酌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紙筆測驗及表單、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或家長提供之資訊辦理。
五、學生各學習領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六、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紀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七、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應就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紀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做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一)出缺席情形: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假等記錄。
(二)獎懲紀錄: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品德言行表現: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之資料等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四)團體活動表現: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公共服務表現: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實際表現記錄之。
八、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語文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綜合活動領域、科技領域等。
彈性學習課程得併入各學習領域評量。
九、學習領域之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九年級下學期以兩次為原則,評量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為原則,平時評量之次數、時間及方式,由任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及學生日常表現自定之,惟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應以最小化為原則。
(三)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各占學期成績之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四)八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五)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得分科辦理,分科成績占該學習領域成績之權重比例,依各分科授課時數比例訂之。
(六)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十、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但無故缺考者經申請後准予補行評量,補行評量應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未參加定期評量且未補行評量者,該次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經學校核准給假、大陸或國外轉學生轉入當學期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加定期評量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非屬前款所列原因,補行評量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列計;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份以七折計算後列計。
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
(一)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二)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行評量,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行評量之限制。
十二、復學學生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讀者,當學期缺課成績經申請後准予補行評量,否則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依規定辦理長期請假後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三)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後之成績為準。
十三、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學校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
十四、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務處主辦,各班級導師及任課教師應配合辦理。
十五、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十六、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以補考或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二)經補考成績評定及格者,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應調整為六十分。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成績就其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本校另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結果未達丙等之預警、輔導、補考措施實
施原則」
十七、學生在校成績包括學習領域評量成績與日常生活表現,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事宜。
評量小組置委員五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等代表組成。
審查委員會得就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綜合表現,審酌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十八、學生修業期滿,經審查委員會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九、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
二十、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有關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會考)辦理方式,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辦理。
學生除經本校函送家長切結書至市府同意核備者外,均應參加會考。
二十二、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