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立碇內國中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要點
114年2月27日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審議
114年6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草案)
一、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段考、模擬考及其他經教務處宣佈之各項考試,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考試日期及時間,由教務處按規定公告,考試起訖時間,均以鐘(鈴)聲為準。
三、身心障礙及特殊考生,按「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措施」,由輔導室提供個別試場服務。
四、本要點分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兩部份,經成績評量委員會審議後,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壹、試場規則
一、一般規則
(一)考生不得有以下舞弊或意圖舞弊之行為
1.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舞弊情事。
5.交換座位應試。
6.交換答案卡(卷)、試題本作答。
7.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
(二)應試文具之規範
1.考生應自備文具,不得在試場內向他人借用。
2.考生可攜帶之應試文具包含:黑色2B鉛筆、橡皮擦、黑色墨水的筆、修正液、修正帶、直尺、圓規、三角板。
3.考生應試數學科時
(1)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2)所攜帶之直尺或三角板僅能標有量測用刻度及數字(廠牌標誌除外),惟數字不可有根號。
4.考生可使用透明墊板,但不得有圖形或文字印刷於其上(廠牌標誌除外)。
(三)非應試用品之規範
1.考生不得攜帶非應試用品應試。舉例如下:
(1)妨害考試公平之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
(2)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如行動電話、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四)隨身用品之規範
1.考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惟電子錶應解除響鈴功能。
2.考生若有生理需求,僅能飲水,不得食用任何食物或飲料。
3.考生若需使用醫療器材或輔具,須於考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二、入場規則
(一)入場之規範
1.考生必須依照導師安排座位入座。
2.考生應於考試開始前,將非應試用品(如書包)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且電子產品不得於考試期間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二)考試說明時段內之規範
1.考試開始後,考生即不准離場。
2.模擬考試說明時段內,考生不得提前翻開試題本,亦不得提前書寫、畫記、作答。
三、作答規則
(一)考試正式開始鐘聲響起,監考老師應於發放試卷後,和考生一起核對試卷頁數及題數。
(二)開始作答前,考生應書寫自己的班級、姓名、座號、科別於答案卷(卡)上,並用2B鉛筆畫記於答案卡上。
(三)考生不得故意損壞答案卷(卡),且應保持答案卡(卷)之清潔與完整,不得於答案卡上故意挖補、汙損、折疊、作標記。
(四)未依作答規定畫記或書寫,致使無法正確判讀或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五)試卷及答案卡(卷)如有印刷不清、缺頁、漏印或汙損等情形,考生應立即舉手告知監考老師。
(六)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有相互交談、左顧右盼、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等行為。
(七)英語(聽力)試題播放說明
1.英語(聽力)試題每題播放兩次,播放過程中考生不得要求中止播放或重播。
2.若遇兩次試題播音均受到短暫干擾,致使無法聽清楚或完整聆聽試題時,將由監考老師告知教務處,後續進行補救。倘若僅一次試題播音受到短暫干擾,則不進行重播。
四、離座及離場規則
(一)考試正式開始後不得提早離場。
(二)考生若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開座位,須經監考老師同意下,先行繳卷後始准離座處理,並於需求結束後立即返回教室。
(三)英語(聽力)規範:
(1)考試結束前,不得提早離場。
(2)試題重播期間,視同英語(聽力)考試時間,不得提早離場。
(四)考試結束鐘聲響起,考生不論答畢與否應立即停止作答,靜候收取答案卡(卷)。
(五)答案卡(卷)一經繳交或收取後,考生即不得再修改。
五、其他
(一)如遇警報、地震,考生應遵照學校廣播及監考老師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二)如因故停電導致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考生應繼續作答;無論復電與否,均以受影響時間延長考試時間,但至多以20分鐘為限。
(三)違反前列試場規則者,處理方式悉遵照「違規處理要點」辦理。
貳、違規處理要點
一、違反本違規處理要點者,會同學務處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理。
類別 |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
處分情形 |
第一類: (嚴重舞弊及違規行為) |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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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例如:電子、手勢舞弊、交換考卷…等)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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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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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大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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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一般舞弊行為) |
六、攜帶非應試用品如小抄、教科書、參考書等,並有作弊之意圖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小過二次。 |
七、考試時間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產品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小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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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卡(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小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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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故意攜出答案卡(卷)經查證屬實者。 |
該科以0分計算,記小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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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一般違規行為) |
十、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不服糾正者。 |
扣該科分數20分,記警告乙次。 |